(2016)冀01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席春芳与杜希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春芳,杜希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255号原告席春芳,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杜希琛,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银泰国际大厦1楼及23-26楼。负责人周波,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春芳诉被告杜希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春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元,由原告席春芳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