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惠江、潘桂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惠江,潘桂莲,程汪来,聂中萍,安庆市金灿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惠江。被执行人:潘桂莲。被执行人:程汪来。被执行人:聂中萍。被执行人:安庆市金灿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汪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汪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前冲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