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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荣东刚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东刚,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3行初28号原告荣东刚。委托代理人韩伟,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齐进山,局长。原告荣东刚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东刚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梅审 判 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年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