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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8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李代财申请执行曹松荣、冯怀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财,曹松荣,冯怀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827-1号申请执行人李代财,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曹松荣,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怀宣,女,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曹松荣、冯怀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松荣、冯怀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8380元、执行费45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2014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4)荣民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冯怀宣坐落于荣县旭阳镇程家桥村6组的11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房屋(土地证号:5901**,地号XYCJQ13241),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李代财申请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冯怀宣坐落于荣县旭阳��程家桥村6组的11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房屋(土地证号:5901**,地号:XYCJQ13241);二、被执行人曹松荣、冯怀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