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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与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一层。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泽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