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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利军与金胡、孟克巴特尔、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军,金胡,孟克巴特尔,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044号原告孙利军,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金胡,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孟克巴特尔,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宝胜,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军诉被告金胡、孟克巴特尔、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利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利军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孙利军承担。审判员  包牧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