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利军与金胡、孟克巴特尔、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利军,金胡,孟克巴特尔,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044号原告孙利军,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金胡,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孟克巴特尔,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宝胜,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军诉被告金胡、孟克巴特尔、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利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利军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利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孙利军承担。审判员 包牧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