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清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清,北京中艺共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A。法定代表人徐永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政,男,1982年5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巩建乐。委托代理人苏德栋。原审被告北京中艺共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23层015室。法定代表人郭鹏。上诉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清、原审被告北京中艺共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2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深圳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