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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金肖诉王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肖,王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76号原告金肖,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4委*组。被告王霞,辽源市龙山区福康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金肖诉被告王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担任辽源市欧亚和宁店伊利导购职务,按约定原告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5个月工资共计7,500.00元。故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霞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工资共计7,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辽源市龙山区富康商贸公司拖欠其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法》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王 贺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