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俊忠诉王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忠,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630号原告周俊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君,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系大庆油田龙丰实业公司第四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忠诉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