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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瀍民初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继鹏与梁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鹏,梁统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817-1号原告:张继鹏,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生,住本区.被告:梁统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住伊川县城关镇.原告张继鹏诉被告梁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服务费用时,同意将其购买的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48号第13层共计1289.86平方米(以买卖合同为准)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04年9月被告因非法集资而涉嫌犯罪,目前正在审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确认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1301—1312壹拾贰套房屋过户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含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因非法集资而涉嫌犯罪,目前正在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继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鸿审 判 员 :冀翠红审 判 员 :李雅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