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服务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甘肃省广电网络金昌分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蔡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借款200元至还清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180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