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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井研县源鑫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张建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源鑫建材经营部,张建勤,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井研县源鑫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良均,男),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被执行人:张建勤,男,生于1962年7月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0679-9。法定代表人:税建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良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建勤、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34664.92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