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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万丽、王树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5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华,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