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万丽、王树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5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华,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