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952号原告:郭某某,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金某某,女,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称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