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炳添与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添,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199号原告:苏炳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19。委托代理人:李中良,是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PuaSeckGuan。本院于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苏炳添诉被告佛山市鹏瑞利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炳添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