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杨会平、吴江市云瑞喷织厂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会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吴江市云瑞喷织厂,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董家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平,女,1963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3********,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曩宋乡芒东村民委员会上芒东三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诉讼代表人王勤,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家学。原审被告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太史桥。法定代表人顾照明。原审被告董家学,男,1962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2********,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瑞江路**号。上诉人杨会平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原审被告吴江市云瑞喷织厂(以下简称云瑞喷织)、吴江兴源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董家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042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招商银行与云瑞喷织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授信协议》第13.2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招商银行与杨会平在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22.2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另查实,甲方即招商银行的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授信协议》是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应当根据《授信协议》确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综上,杨会平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会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杨会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杨会平常住地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曩宋乡芒东村民委员会上芒东三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地的,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招商银行与云瑞喷织签订的《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云瑞喷织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招商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招商银行与杨会平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招商银行、杨会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授信协议》是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该案系协议管辖,招商银行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对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杨会平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鲁江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嘉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