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赵正国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582号罪犯赵正国,男,1980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大专文化,原住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管理局东辛采油厂黄河路***号,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正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济刑二终字7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赵正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赵正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正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赵正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正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