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351号原告雷某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被告罗某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雷某某以被告罗某某现正在长沙市女子监狱服刑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的被告罗某某现正在长沙市女子监狱服刑,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佩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