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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强,葛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强。被执行人葛美丽。申请执行人胡志强与被执行人葛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葛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3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695元。被执行人仅履行10000元后,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美丽银行帐户存款448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葛美丽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葛美丽的收入44845元。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