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砚名、王桂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砚名,王桂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13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岳华。被告李砚名。被告王桂娟。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砚名、王桂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砚名、王桂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4日,被告李砚名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220000元。2013年8月14日,被告王桂娟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王桂娟为被告李砚名的借款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王桂娟向原告承诺对被告李砚名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现借款逾期,两被告未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承担2014年11月20日前拖欠的利息25739.49元,确认抵押合同有效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砚名、王桂娟未到庭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借款时被告李砚名、王桂娟是夫妻。2013年8月10日,被告王桂娟以共同还款人身份向原告发出声明,承诺对被告李砚名在原告处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8月14日,被告李砚名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20000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按浮动利率计息;借款发放至被告李砚名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62×××71;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逾期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未付应付利息记收复利。2013年8月16日,原告付借款220000元至约定账号,被告李砚名、王桂娟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同时约定:到期日2014年8月15日,按月利率7.5‰计息。截止至2014年11月20日,借款本金220000元未还,拖欠利息25739.49元。2013年8月14日,被告王桂娟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王桂娟用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房屋作抵押,对被告李砚名的借款,在220000元内提供低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审理中原告明示撤回抵押相关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王桂娟以共同借款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砚名与原告依法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李砚名应当偿还借款。借贷双方关于借款付息,逾期计收罚息,未付应付利息记收复利的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截止到2014年11月20日,被告李砚名拖欠利息25739.49元,该利息被告李砚名应当承担。原告关于以后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为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桂娟与被告李砚名是夫妻,被告王桂娟在借据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并以共同还款人身份向原告发出声明,本院认定其与被告李砚名共同借款,上述债务应由其与被告李砚名共同承担。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李砚名、王桂娟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砚名、王桂娟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0000元,承担2014年11月20日前拖欠的利息25739.49元,两项共计245739.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6元,由被告李砚名、王桂娟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砚名、王桂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庆审 判 员 郭海龙人民陪审员 解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