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春斌与滁州亚东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斌,滁州亚东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44号原告:刘春斌。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亚东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平安巷2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应华,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原告刘春斌诉被告滁州亚东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晋圣军、审判员王化霞、人民陪审员陈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