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许作俊与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作俊,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许作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武,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武银行存款23万元或���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