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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建祥与被执行人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祥,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祥,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蔚州镇金海居**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邢龙,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职工,现住蔚县蔚州镇老干部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宋建祥与被执行人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执行人宋建祥同意按原调解书内容按月付款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执行员  张蔚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素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