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建祥与被执行人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祥,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祥,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蔚州镇金海居**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邢龙,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职工,现住蔚县蔚州镇老干部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宋建祥与被执行人邢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执行人宋建祥同意按原调解书内容按月付款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执行员 张蔚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素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