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连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连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469号原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碧海长住6-103。法定代表人吴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马连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连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