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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琦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191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委托代理人:龙羽。被告: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瑾。委托代理人:汪万忠。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绿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 判 长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