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敏,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494号原告王志敏。被告X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敏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敏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至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敏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