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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敏,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494号原告王志敏。被告X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敏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敏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至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敏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