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天津海天新世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天津海天新世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1188号原告刘晓明。委托代理人刘静,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天新世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55号博联大厦409。法定代表人魏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明与被告天津海天新世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铭审 判 员 许慧勋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