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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与梁啟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梁啟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255号原告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龚兆龙,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啟林。原告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梁啟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