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与梁啟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梁啟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255号原告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龚兆龙,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啟林。原告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梁啟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