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奎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奎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奎郴,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做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奎郴名下位于天府新区华阳协和街道299号欣宇.都市港湾3栋1单元10层1001号(面积78.98m²)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奎郴名下位于天府新区华阳协和街道299号欣宇.都市港湾3栋1单元10层1001号(面积78.98m²)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