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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毛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传付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人民陪审员  齐景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孙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