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毛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传付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人民陪审员 齐景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孙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