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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151号原告:鲁某某,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佳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