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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曲木尼古、俄尔加加、曲木体古、孙雪、曲木体哈、海���伍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曲木尼古,俄尔加加,曲木体古,孙雪,曲木体哈,海来伍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2民初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负责人:程强,行长。被告曲木尼古,男,生于19676年12月。被告俄尔加加,女,生于1967年4月。被告曲木体古,男,生于1981年7月。被告孙雪,女,生于1984年12月。被告曲木体哈,男,生于1986年4月。被告海来伍��,女,生于1988年8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被告曲木尼古、俄尔加加、曲木体古、孙雪、曲木体哈、海来伍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1元人民币,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邱远鹏审 判 员 陈 盛 阳人民陪审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