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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敬朋与被告马计友、廖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朋,马计友,廖二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987号原告马敬朋。被告马计友。被告廖二雷。原告马敬朋与被告马计友、廖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文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敬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计友、廖二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敬朋诉称:被告马计友于2010年元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0年元月18日,由被告廖二雷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马计友、廖二雷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被告马计友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止。该借款由被告廖二雷提供担保,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及违约金时,由借款担保人自愿承担借款人所借钱款和违约金,担保期至偿还清为止。”后该款两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计友向原告马敬朋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计友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廖二雷的担保责任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1月18日止,即担保有效期至2012年1月18日,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起诉来院,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在担保期限内向被告廖二雷主张权利,故应免除被告廖二雷的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计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敬朋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敬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计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敬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