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4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方宗祥与重庆慧美艺术培训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宗祥,张其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4457号原告方宗祥,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何君,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惠,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陈勇有、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宗祥与被告张其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宗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宗祥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宗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方宗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