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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官波与肖太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官波,肖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官波。被执行人:肖太彬。关于申请人杨官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太彬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官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官波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元,执行费200元(已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肖太彬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