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珊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609号罪犯李珊,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济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珊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珊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财产刑,且根据报送材料,亦无证据证明该犯确无财产刑执行能力,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