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琼花与吴明气、陈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普通)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琼花,吴明气,陈守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199-1号原告:黄琼花,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余莲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明气,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守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琼花与被告吴明气、陈守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当事人争议大,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