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6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英健,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一般代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