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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6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英健,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一般代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