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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齐帅、苑文兵、彭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帅,苑文兵,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2号被执行人齐帅,男,199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苑文兵,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彭俊,男,1987年11月20日生,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6)川1302执152号受理被执行人齐帅、苑文兵、彭俊罚金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找,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川1302执1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执行齐帅、苑文兵、彭俊罚金一案,罚金总额为5500元,尚未执行的罚金总额为5500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