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小冬与范道敏、邵志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冬,范道敏,邵志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564号原告秦小冬。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道敏。被告邵志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詹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