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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238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劲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不休,2014年7月17日被告携带存折、“三金”出走,我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无果,于2015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返还彩礼48000元、“三金”价值5746元;承担共同债务25000元。被告白某某辩称,我们结婚以后,原告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对我极不信任,不允许我和其他朋友有任何的来往,特别是我怀孕后,原告殴打我造成流产。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离婚。由于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彩礼、三金不返还,债务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7月17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果,遂于2014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立案后经公告送达被告亦未到庭应诉,本院遂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结婚时,原告送彩礼48000元,增送“三金”价值5746元;原告诉称因结婚举债2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4年7月17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为此起诉离婚,本院以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要求返还礼金、三金的诉请,因原、被告结婚近两年,且共同生活,所送首饰属赠予性质,被告亦未提交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故被告要求返还礼金、首饰之主张不符合返还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对于其他花费,虽提供了借条,但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共同举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被告不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银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