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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宓丽与赵峰、蒋兴领、赵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宓丽,赵峰,蒋兴领,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宓丽,居民。被执行人赵峰,居民。被执行人蒋兴领,农民。被执行人赵辉(曾用名赵飞),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宓丽与赵峰、蒋兴领、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委托临沂齐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赵辉名下所有的鲁Q×××××五菱荣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6年4月15日魏殿勤以16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辉名下所有��鲁Q×××××五菱荣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魏殿勤所有。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平执字第1432号执行裁定书对赵辉名下所有的鲁Q×××××五菱荣光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三、买受人魏殿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彭瑞国审判员 郝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