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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99号申请人于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杨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北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于某与申请人杨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于某与申请人杨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涉案房屋座落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由申请人于某和杨某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二、涉案房屋座落于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由申请人于某和杨某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经查,被继承人杨甲(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于某生育一子,杨某。被继承人杨甲的父母先于杨甲死亡,被继承人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一处和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申请人于某、杨某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某与申请人杨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