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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聂传亮、卜令新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传亮,卜令新,卜祥顺,刘洪来,张爱芹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传亮,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令新,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卜祥顺,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洪来,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爱芹,农民。再审申请人聂传亮因与被申请人卜令新、卜祥顺、刘洪来、张爱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聂传亮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过调解协商解决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聂传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传亮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