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严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479号罪犯严俊,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金武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俊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