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严静英与胡旗勇、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4016号原告严静英与被告胡旗勇、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静英于2015年12月31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22元、执行费150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申请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期限较长。为此,经申请执行人严静英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40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