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786号原告王素珍。被告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迎淮路与外环路交汇路。法定代表人殴阳心。原告王素珍与被告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侠独任审判。原告王素珍诉称,在2014年8月下旬,经熟人介绍与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原告给被告送货,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我们多次催款,被告老板欧阳心也多次承诺给款,但都没兑现。现在我们多次到见不到老板,打电话也不接,在万般无奈下,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货款246548.87元,及违约金、利息5万元;2、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8日,王素珍向本院递交诉状,诉状上所列原告为王素珍、被告为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诉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同上,诉状落款具状人处有王素珍的个人签名。2016年4月13日,王素珍给本院递交一份情况说明,称王素珍系徐州市亿鑫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欠的是徐州市亿鑫纸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是徐州市亿鑫纸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徐州市亿鑫纸业有限公司也未将债权转让给王素珍,王素珍仅是徐州市亿鑫纸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其个人无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8元,退还给交款单位徐州市亿鑫纸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