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赵绪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赵绪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122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赵明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思华,男,生于1970年5月25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赵绪林,男,生于1961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被告赵绪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长清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绪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通长清分公司诉称,原告联通长清分公司为被告赵绪林办理了3G业务,号码是1866079****,并签订《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根据双方签订的该协议第4.2条约定,在网期限内用户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手机市场价-协议购机款。如用户还有欠费,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缴纳违约金。甲方负责协议补交手机终端补贴及欠费,如用户拒不交纳,由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交纳手机终端补贴、欠费和违约金。我公司要求被告赵绪林支付手机欠费本金549.45元及通信费231.47元及滞纳金之外,另要求被告支付担保违约金。特诉至本院,请法院判令被告赵绪林立即支持担保违约金549.45元,通信费231.47元及滞纳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绪林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9月7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被告赵绪林签订了《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被告赵绪林作为甲方,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作为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WCDMA移动通信产品,甲方承诺在网期限不少于协议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优惠购机服务,乙方按照甲方使用的套餐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WCDMA的手机终端优惠补贴,手机价格超过补贴额度的,由甲方按照协议购机款自行缴纳。甲方在网时间为24个月,即2012年9月7日起两年内。甲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详细了解所赠手机的功能与外在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及网络覆盖等相关情况,承诺协议期内不得改低套餐、不退网、不过户、不改名、不欠费、不停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按照甲方使用的套餐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WCDMA手机终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WCDMA手机享受国家有关手机的三包标准。在保修期内手机的售后服务由手机生产厂家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维修手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在网期限内用户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甲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期限)×(0元购机手机终端补贴-协议购机款)。如用户还有欠费,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签名盖章。当日,被告赵绪林在原告取得摩托XT390手机一部,0元购机手机终端补贴为1099元,协议购机款为0元。被告赵绪林于当日办理了号码1866079****,并签订了《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定计划业务协议》,被告赵绪林使用18660798180号码,每月最低消费66元,协议合约期限24个月。被告赵绪林以0元价格购买价值为1099元的摩托XT390手机。被告赵绪林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生欠费停机,不绑定使用本协议中所购买的UIM卡和3G手机终端、销户等行为时,构成违约。构成违约时,客户应承担违约责任以补偿给联通带来的损失,向联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终端补贴款等损失。双方又以该18660798180号签订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移动业务入网协议》。被告赵绪林在执行该合约11个月后,因欠缴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通话费231.47元,于2013年9月1日停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被告赵绪林应向原方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甲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期限)×(0元购机手机终端补贴-协议购机款)根据该标准计算,被告赵绪林应向原告方支付的违约金为595.29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联通客户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中国联通移动业务入网协议、中国联通业务登记单被告赵绪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定计划业务协议》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移动业务入网协议》,对于原、被告在优惠购机及使用原告方3G业务方面达成了完善的协议,被告应按双方协议履行。但被告在履行该合约11个月后,不再按约定履行,后被告所用号码1866079****因欠费停机。原告现要求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偿还所欠话费,并承担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本院认定双方约定该滞纳金过高,予以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原告主张权利即向本院起诉时起计算。因被告未履行合约期限,应向原方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根据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赵绪林向其方支付594.29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绪林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违约金594.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二、由被告赵绪林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通话费231.47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绪林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