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余中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板桥镇灵溪村。法定代表人:赵章仁,总经理。上诉人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就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