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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相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相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相斌,男,1981年出生于山东省昌邑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昌邑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相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冰,被告人范相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7日期间,被告人范相斌窜至济南市历下区盗窃作案2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范相斌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14号楼5单元门口,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于某某粉红色鬼火款摩托车一辆(价值990元)。2、2015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范相斌窜至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某某2号楼1单元门口,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于某乙黑色轻骑QM125T-4D型摩托车一辆(价值591.26元)。以上,被告人范相斌盗窃数额共计1581.26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相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及照片,被害人于某某、于某乙的陈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前科资料,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相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相斌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相斌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相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旻 关注公众号“”